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許瑞美即軒達工程行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25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