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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佛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榮  
代  理  人  賴煒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旻泰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14年9月30日
40,000元
LA002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