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7 年度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