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竹小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十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一年,利息按月繳交,本金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到期還清, 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九七計收,被告於借款到期卻未依約還款, 履經催討仍分文未償述款項全數清償,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特依 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放款收回明細表各一件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上 開主張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 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