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興達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丁○○ 住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
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