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竹簡字第 5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振銘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臺幣(下同)三十萬 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九日止,被告應按期於 每月一日繳納本息乙次,利息按固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又依借 款約定條款第三條、第四條之約定,借款人若不依約繳付本息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付違約金。 (二)被告繳納本息至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止,其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未依約 繳納本息,今已逾一次以上,被告即應將借款一次清償,計仍尚欠本金 二十二萬七千零八十四元,及遲延利息暨違約金尚未清償。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十二萬七千零八十四元,及自八十八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借款約定條款、經濟部公司執照、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各 乙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兩造所簽立借據第十四條之約定,雙方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被告於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向原告貸款借得三十萬元,借款 期間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九日止,被告應按期於每月一日繳納 本息乙次,利息按固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又依借款約定條款第三條 、第四條之約定,借款人若不依約繳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 一次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 至一月一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已逾一次以上,被告即應將借款一次清 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十二萬七千零八十 四元,及自八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八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情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借款約定條款、經濟部公司執照、催 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間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二十二萬七千零八十四元,及自八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