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農會
法定
代理人 陳勝賢
送達代收人 林碧霞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竹簡字第四五二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四百零一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百五十五元 預納郵資二百
八十元,退郵
一百二十五元
。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元
合 計 一千六百二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