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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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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上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乙○○             身分證   訴訟代理人 甲○○ 住新竹   被上訴人  丙○○ 住新竹             身分證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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