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於上訴後並提起
反訴,請求被上
訴人應返還其
假執行所為之給付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
至返還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為
上開反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萬元,
應徵裁判費銀元參萬元,折合新臺幣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九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B法 官 張宏節
~B法 官 鄭政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