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卯○○   被   告  戊○○          何啟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酉○○          甲○○          子○○          丑○○   訴訟代理人  壬○○   複 代理人  癸○○          寅○○          未○○          辰○○          午○○   同訴訟代理人 巳○○          申○○          戌○○   同訴訟代理人 亥○○          丙○○          己○○          乙○○          庚○○   同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 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卯○○前已提起確認其與被告間就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一五五、一 五五之一、一五六、一五六之一、一九二、一九三、一九三之一、一九三之二、 一九三之三、一九三之四之十筆土地所有權全部有三七五租約關係之訴,經本院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號判決勝訴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誤 ,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請確認上開十筆土地有三七五租約關係存在,其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