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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 陳能通          陳正雄          邱陳瑞菊          陳瑞珍          陳双月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四七巷六弄十六號          陳能平   住台北縣○○鄉○○村○○○鄰○○街○○○巷三          陳能鳳          溫陳金蘭          陳春蘭   聲請人即被告   蘇陳窓妹之繼承人          蘇 立          蘇正富          蘇仁宏          蘇建成          蘇帛珠          蘇碧珠          蘇秀珠   聲請人即被告   劉陳八妹 右聲請人因與原告陳善郎兼陳阿布遺產管理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 五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以及附表中關於「陳雙月」記載,應更正 為「陳双月」;關於「陳八妹」記載,應更正為「劉陳八妹」。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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