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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丙○○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乙○○ 住新竹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住新竹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原告應自坐落新竹縣○○鎮○○街○○巷○○號 之房屋遷出,反訴原告並應將前開房屋回復原狀及給付無權占有期間相當租金之 不當得利,其陳述略稱兩造共有系爭房屋期間,反訴被告未經反訴原告同意擅自 住進兩造共有之房屋,故依所有權權限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查該反訴 為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法律標的(委任關係之終止)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 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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