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丙○○
即
反訴被告
被 告 乙○○ 住新竹
即
反訴原告
訴訟
代理人 甲○○ 住新竹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
駁回。
反訴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二、
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原告應自坐落新竹縣○○鎮○○街○○巷○○號
之房屋遷出,反訴原告並應將前開房屋
回復原狀及給付
無權占有期間相當租金之
不當得利,其陳述略稱
兩造共有
系爭房屋期間,
反訴被告未經反訴原告同意擅自
住進兩造共有之房屋,故
爰依所有權權限及不當得利等
法律關係請求。查該反訴
為標的之
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法律標的(委任關係之終止)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
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
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