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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
曾能煜律師 右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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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