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