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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金柱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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