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
代理人 戊○○
被 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金柱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