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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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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解除租賃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春凰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林建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五千零一元,尚欠新台幣五萬二千五百四 十八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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