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
被告千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千助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或其
法
定代理人之真正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法定代理人
個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千助實業有限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