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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專利授權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四號   原   告 甲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斯普拉克   訴訟代理人 徐小波律師         宿文堂律師         黃欣欣律師   被   告 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湖口鄉○○村○○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律師         陳彥希律師         何愛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利授權權利金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客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 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設立於荷蘭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事務所及營業所等情,為原 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依首開規定,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命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之 擔保,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額應以預計被告於各審級應 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準,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日幣一千四百三十萬元及利息, 並交付記載權利金有關事項之書面報告,是除第一審原告已繳納之訴訟費用外, 其餘第二審、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各審級之送達郵費,酌定原告應擔提供之擔 保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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