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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其中請求返還財物新台幣十二萬元(下同)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元,請求離婚部分,應徵裁判費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六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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