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破 產 人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勇雄
代 理 人 羅秉成
律師
詹惠芬律師
複代 理 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管理人 郭國慶會計師
債 權 人
兼 監查人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王金賢 住新○○○區○○路○號
代 理 人 林主翎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心正 住新○○○區○○路○號
代 理 人 薛文龍 住新○○○區○○路○號
蔡雅惠 住新○○○區○○路○號
債 權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住新○○○區○○路○號
代 理 人 江添玉
債 權 人 允力工業有限公司 設新○○○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 住新○○○區○○路○號
債 權 人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住新○○○區○○路○號
代 理 人 周昆玉 住新竹縣新○○○區○○路○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黃政旺 住新○○○區○○路○號
代 理 人 戴志澄
債 權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區○○路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張錫強 住新○○○區○○路二之一號
代 理 人 李增興
債 權 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杜萬全 住新○○○區○○路○○號
代 理 人 江傳達 住新○○○區○○路○○號
債 權 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住新○○○區○○路○號
代 理 人 詹唯芳 住新○○○區○○路○號
債 權 人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十至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代 理 人 陳淑儀
杜惠平
債 權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霖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代 理 人 翁國棟
債 權 人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債 權 人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債 權 人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六樓
法定代理人 陳強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二三七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債 權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債 權 人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設新竹縣竹北市○○里○○○路○號
右
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
正本附表編號7債權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代位債權新台
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利息起算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年
九月十四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破產管理人申報之破產債權,為本院九十
年度促字第一三五三七號
支付命令,有該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影本一件在卷
可
稽,該支付命令為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核發,故利息起算點應自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起算,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之裁定附表7誤載為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
算利息,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