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