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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小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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