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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小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於 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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