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竹小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嚴筱茜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著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時,依
民法第六條之規定
,既無
權利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即無當事人能力。
二、查
本件原告雖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訴請求被告甲○○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款
,
惟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即已死亡,
業據原告提出
戶籍謄本一紙附卷
可稽
,
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本件原告起訴欠缺訴訟要件,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