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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小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竹小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嚴筱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著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時,依民法第六條之規定 ,既無權利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即無當事人能力。 二、查本件原告雖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訴請求被告甲○○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款 ,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即已死亡,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本件原告起訴欠缺訴訟要件,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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