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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小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則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算計付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料被告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止尚欠   四萬八千三百四十四元,及逾期利息三千三百八十一元,合計五萬一千七百二十   五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並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   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信為真正,從而,   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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