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竹小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二十五分許,駕車
在苗栗縣○○鎮○○路○○○○巷巷口時,因過失而撞及原告所有之車輛,致原
告受有支出車輛修復費用之損害,
爰主張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其損害,而提起本件之訴訟。因原告及被告之
住所地均
非在本院之轄區內,且本
件原告係主張因侵權行為而涉訟,
惟其侵權行為地亦非在本院轄區內,而係在台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內,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