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被 告 容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文保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
已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