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八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委由原告承作保全防護服務
,並約定每月服務費用為三千六百七十五元(含百分之五稅捐)。
詎原告依約提
供保全服務,而被告仍積欠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止之保
全服務費用九千八百元,及違約拆機費用三千元,施材費三千零七十四元,施工
費四千五百元,合計二萬零三百七十四元,
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統一發票、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系統保全工
程精算表、系統客戶拆(移)機申請執行單、保全合約卡、帳卡、保全系統安裝
報價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
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
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