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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陳鳳珠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元,折合銀元伍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伍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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