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春吉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均以台灣銀行新竹分行為付款人,
發票日均
為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票面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四萬七千
三百零二元,票據號碼分別為CE0000000號、CE0000000
號、CE0000000號、CE0000000號、CE0000000
號、CE0000000號之支票六紙,
詎其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向付款人
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為此,
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
系爭票款一百零四萬七千三百零二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紙
為證。
(二)被告
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於
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
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又
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
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是
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
台上
字第三一號判例
可資參照。查
本件原本件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認
諾,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二)次按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
前揭請求,既係本於被告之認諾
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已如前述,自應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就原告之請求,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
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