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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簡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九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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