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被 告 容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文保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補
字第四五六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