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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猷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貳拾叁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叁佰柒拾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叁佰玖拾柒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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