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德猷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貳拾叁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叁佰柒拾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叁佰玖拾柒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