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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購回股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林齊如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購回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購回股票,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柒仟伍佰壹拾伍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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