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丁○○○○○○
法定
代理人 宋常薰
送達代收人 范素娥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