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y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代收人 游淑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