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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潘呈婷         潘呈儀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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