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丁○○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
住所係在桃園縣大溪鎮大漢市場一之二號,又被告丁○○住所
係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至被告丙○○住所則在臺中市北屯區
文昌東十一街四七號七樓之二,
業據原告提出
戶籍謄本三紙為憑,而依原告所訴
之事實觀之,其係依據土地
買賣契約訴請被告辦理
繼承登記後,再將土地
所有權
移轉登記與原告,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之依據,既屬
債權法上之關係,要
非不動
產物權之訟爭,即無
適用
專屬管轄之規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