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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係在桃園縣大溪鎮大漢市場一之二號,又被告丁○○住所 係在臺北市○○○路○○○巷○○號三樓,至被告丙○○住所則在臺中市北屯區 文昌東十一街四七號七樓之二,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三紙為憑,而依原告所訴 之事實觀之,其係依據土地買賣契約訴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與原告,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之依據,既屬債權法上之關係,要不動 產物權之訟爭,即無專屬管轄之規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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