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添福
被 告 臺灣省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右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