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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被   告 臺灣省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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