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林永昆
被 告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