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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發   送達代收人 王思佳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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