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林森分行
法定
代理人 張茂雄
送達代收人 林乾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
被告家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一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捌萬元,應繳
裁判費
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