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
代理人 黃永仁
右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九十六元,已發還聲請人
而非屬訴訟費用
,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F0
~T48
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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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三萬五千四百元 │ 聲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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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用 │ 四百四十八元 │ 仝 右 │
├────────┼───────────┼───────────────┤
│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零二元 │ 仝 右 │
├────────┼───────────┼───────────────┤
│ 合 計 │ 三萬五千九百五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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