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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九十六元,已發還聲請人屬訴訟費用   ,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F0 ~T48 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三萬五千四百元 │ 聲請人支出         │ ├────────┼───────────┼───────────────┤ │第一審送達費用 │ 四百四十八元    │ 仝   右         │ ├────────┼───────────┼───────────────┤ │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零二元    │ 仝   右 │ ├────────┼───────────┼───────────────┤ │ 合  計   │ 三萬五千九百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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