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慶華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
代理人 許有慶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右
當事人給付
違約金間事件,
債權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捌仟元為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
幣玖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
擔保金新台幣玖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
相對人即債務人向其
承攬「聯宗光電南科新產機電空調
工程」,依約本應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完工,
惟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
迄至九
十年十一月六日始完工,而依據
兩造簽訂之
承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相對人每逾
一日之違約金為總價款之千分之三,而前開工程之總價款為二千一百五十萬元,
從而因逾期完工之每日違約金即為六萬四千五百元,而相對人逾期之日數為四百
零八天,總違約金為二千六百三十一萬六千元,茲因違約金額業已超過工程總價
款,聲請人
乃酌減請求之違約金,即請求一千五百萬元,又因聲請人尚積欠相對
人工程款五百五十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二元,經抵銷後,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九
百四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八元,茲因相對人有隱匿財產情事,如不對相對人所有
財產施以假扣押,日後將有難以執行
之虞,而依其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工程合
約但書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故為保全日後
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供擔保,
以代假扣押原因釋明之不足
等情。
二、聲請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
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