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慶華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有慶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右當事人給付違約金間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捌仟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 幣玖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玖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向其承攬「聯宗光電南科新產機電空調 工程」,依約本應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完工,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至九 十年十一月六日始完工,而依據兩造簽訂之承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相對人每逾 一日之違約金為總價款之千分之三,而前開工程之總價款為二千一百五十萬元, 從而因逾期完工之每日違約金即為六萬四千五百元,而相對人逾期之日數為四百 零八天,總違約金為二千六百三十一萬六千元,茲因違約金額業已超過工程總價 款,聲請人酌減請求之違約金,即請求一千五百萬元,又因聲請人尚積欠相對 人工程款五百五十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二元,經抵銷後,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九 百四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八元,茲因相對人有隱匿財產情事,如不對相對人所有 財產施以假扣押,日後將有難以執行之虞,而依其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工程合 約但書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故為保全日後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供擔保, 以代假扣押原因釋明之不足等情。 二、聲請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 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