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代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六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六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
擔保金交通銀行開發金
融債券債票面額共計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以新台幣貳拾萬元或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
融債券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六號民事裁定,曾
提供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債票面額共計新台幣貳拾萬元為擔保後,對
債務人之
財產實施
假扣押,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
前開債票業已到期,特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六
號民事裁定影本、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六號提存書影本各一件為證,且經本院
調閱前開各卷,互核
無訛,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
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