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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五0三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   送達代收人 沈文萍 右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遺產前經本院九十年度管字第十七號裁定指定聲 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其遺產為坐落新竹縣○○鄉村○○段○○○○號土地(應有 部分面積為二九.二五平方公尺)○○○鄉○○段六二四建物(面積為六六.七 二平方公尺,含共同使用部分同段六三三建號,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五七),價值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 定,聲請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 之,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茲酌定報酬數額,且被繼承人甲○○之財 產已在強制執行中,顯有債務大於遺產之可能。為避免國庫遭受無益之損失, 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管理報 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 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規定聲請遺產報酬, 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計三十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元,管理報酬按百分之一計算 ,為三千一百五十元,另代管之墊付費用為一千九百八十二元,合計費用為五千 一百三十二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 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 院以裁定酌定報酬。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甲○○遺產 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計算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遺產清冊、 明文件、代管之墊付費用明細表墊付收據、本院九十年度管字第一七號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管字第一七號卷宗核 屬揆諸首開法條,聲請人自得請求管理報酬。至管理報酬之數額,財政部訂 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標準 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本院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 八十三條之規定,及本件係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認依據財政部訂頒之 上開作業要點為管理報酬數額,應屬合理,此外,該要點第十四點第四項亦規定 代管期間墊付之費用可收回歸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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