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戊○○
丙○○
丁○○
相 對 人 甲○○
乙○○
己○○
辛○○
壬○○
庚○○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二號聲請
假處分事件,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移轉
請求
權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
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
二二號假處分民事裁定,准債權人提供四十一萬六千元之擔保後,債務人對於附
表所示土地之
應有部分不得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聲請人
之財產並經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辦竣假處分登記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未起訴
等
情,
業據本院調取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二二號假處分卷核閱
無訛,且經本院
依
職權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
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
即債權人起訴,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