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二號
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竹發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