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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0號   原   告 寶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立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佰      玖拾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零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      貳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零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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