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幸山堂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堂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確認
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