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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幸山堂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堂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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