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三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
聲請對
被告甲○○等三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
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
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陸佰捌拾叁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