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
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玖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
佰伍拾肆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