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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玖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      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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